|
【案情简介】 2017年吴先生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并附加了医疗险。2020年,吴先生的保单因未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致重疾保险失效、医疗险合同终止,2021年6月吴先生提出申请将重疾保险复效、医疗险重新投保,经过必需的流程后,保单正常有效。 2021年7月吴先生因急性阑尾炎、胃炎住院治疗,7月递交资料申请医疗费理赔,但是经理赔人员查询,吴先生出险时医疗险保单还在观察期内,因此保险公司给予此次理赔结论为:观察期出险,公司免责。 【案例分析】 吴先生因自身原因未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保单效力终止,虽然后期提出将重疾保险复效、医疗险重新投保,但是医疗类或是保障类的保险产品在新投保后或复效业务成功后,观察期需要从新投保缴费次日或复效业务成功日期开始重新计算。 【风险提示】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投保人未在保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缴纳保费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广大消费者应及时缴纳续期保险费,避免保单失效,保护好自身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国人寿屏南县支公司 雷书玲)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