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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你真的了解如实告知吗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林秋雄     发布时间:2022-07-22 00:25:44

典型案例

诏安县张先生于2020年8月在中国人寿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类保险,投保过程中所有告知事项均选择为“否”,保险公司以标准体承保。一年后,张先生因发现颈静脉孔区肿物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张先生于2019年就已发现该肿物并在当地医院门诊检查,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未对此事项进行告知,故予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相关规定主要有,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如实告知”的范围,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内容,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均是重要事实,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保险人告知范围、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二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本案中,张先生在明知身体存在肿物的情况下还对告知事项全部选择“否”,显然属于未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逐条查看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并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享有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中国人寿诏安县支公司 林秋雄)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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