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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7年2月D先生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2022年1月D先生因生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核实,D先生的保单于2021年2月进入交费期,经公司及销售服务人员多次提醒,但仍未在交费宽限期60天内及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单已于2021年4月失效,故此次出险保险公司无法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本案中投保人D先生作为投保人,需履行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但其至宽限期满仍未缴存足额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因此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消费者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需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之初即约定交费期间和每年的交费对应日,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按时交纳保险费,避免因保单失效而失去保障。 二是保险合同一旦失效,消费者可尽快申请保单复效,但保单申请复效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核保,保单恢复效力后会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与观察期外的保险责任不同,且短期附加险无法同时复效,所以尽量避免保单失效。 三是关注保险公司相关通知信息,避免因错过重要信息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如留存在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或地址发生变更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荔城国寿 林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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