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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女士于2019年12月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时,销售人员询问其健康状况,是否住院、身体是否正常,客户反馈无异常。保单生效两年后,刘女士于2022年8月提交理赔材料。经调查,刘女士在投保前10多年,因宫颈癌住院治疗。最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经与刘女士沟通,刘女士称已经过去10多年了,现在也没有什么问题,身体一切正常,故投保时面对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既往病史,刘女士选择隐瞒病情。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现实案例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产品责任,应当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的隐瞒或欺诈,实话实说,才能保证出险时获得保险保障。(郑小丽)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