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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同安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辖区某连锁家居广场电梯时发现,该商场的电梯监控数据只能保留七天,且未能提供近半月电梯维保的视频,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对监控硬盘进行扩容,确保数据保存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同安区局特安科杨健根/摄)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电梯已成为人们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视频监控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可及时发现突发情况,为有效实施现场救援及事后调查提供支撑,是电梯安全运营的一道“安全锁”。《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学校、商场、车站、酒店等公共聚集场所设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同安区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对辖区公共聚集场所电梯视频监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守护百姓“上下楼”安全。(通讯员:陈重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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