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小武和小英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小武有多笔向小英转账,数额从几元到 3000 元不等,其中2020年5月20日,小武通过微信向小英转款 5.20元,2020年8月25日,小武通过微信向小英转款131.4元。庭审中,小武确认其向小英转账期间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小武自述小英以小孩生病、生活开销及父母手术等理由向其借钱,基于以为小英会与自己共同生活,才同意借款,但2021年11月小英将其微信拉黑,自此无法联系。小武于2022年11月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英偿还借款本金38218.8元及利息。小英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从转账的数额以及转账的时间跨度来看,除几笔款项数额为 3000 元外,其余数额较小。小武自述出于将来双方共同生活的目的支付款项,可见小武并非出于出借的目的付款,双方更未达成借款合意。小武提起借贷之诉,系因小英将其微信删除,使得无法联系。小武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驳回小武的诉讼请求。小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二 小峰与小玲系男女朋友关系,小玲主张小峰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5月9日、2021年9月24日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共 47500 元。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小峰分文未还,还找各种理由来欺骗拖延时间。小峰主张,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互有经济往来,案涉该笔款项是小玲的自愿赠与,并非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小玲向小峰支付的47500元有相应的转账凭证为证,小玲与小峰于2021年10月23日的通话录音中,小玲表示:“一个月还两三千也越还越少啊,要你一下拿 4 万多你还的出来吗?”小峰回答:“还两三千一个月,还到明年这个时候都还没还完,有用吗?”双方的对话可以看出小玲在向小峰催讨案涉款项,明确要求对方还款,小峰并未否认,故,小峰主张案涉款项系小玲的赠与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判决支持小玲的诉讼请求。 两个案例,均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涉及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都是主张对方偿还借款但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 一个诉求得到支持,一个却未得到支持。请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经济往来很常见,你侬我侬时没有问题,一旦感情生变,极其容易发生财产纠纷,很多就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此类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大多没有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的借款基于感情因素或出于面子,很少有签订正式的借条或借款合同;二是借款事实争议较大,双方在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支,或是资金拆借,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由于没有签订借条,借贷和赠与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三是部分当事人利用感情不断索要钱款,另一方则基于对对方的情感依赖,不断的满足对方的借款需求;四是缺席审理比例较高,金钱给付方提起诉讼,款项接收方大多数未到庭应诉。 审理此类案件。一要根据案件事实特征,结合社会经验法则审慎判断,将赠与和民间借贷区分开来,综合考虑转账金额、双方的经济能力,及首先提出用款需求是哪一方等因素。“520”“1314”“888”等特殊数字多为恋爱期间的示爱、祝福,一般不认定为借款,而对于不是特殊数字的转账要看金额大小,例如几百元、几千元的转账可以考虑是否为双方日常的消费支出或共同生活开支。案例一中涉及的转款金额较小,且有几笔含有示爱含义的特殊数字转款,小武自述出于将来双方共同生活的目的支付款项,可见小武并非出于出借的目的付款,小武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不应认定为借款。 二要结合具体案件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情侣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钱款等都会被认定为赠与,尤其在款项金额较大的情况下,钱款接收方主张或者抗辩相关行为属于赠与,仍需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案例二中小峰抗辩接受的钱款系对方赠与,但未能举证证明,相反,小玲举证了款项系借款的通话录音,故小玲的主张得到支持。 风险提示 在这个讲求效率的时代,有些男女从认识到发展为男女朋友可能都用不了几天时间,甚至有的连面都没有见,在网上谈起了恋爱。在连对方真实姓名、工作、生活都不了解的情况下,仅凭对方的几句甜言蜜语,就慷慨解囊替对方还债、资助对方投资等等,结果人财两空。 在此,提醒广大社会民众,切莫在恋爱中冲昏头脑,爱TA就要多了解TA,多到TA的工作、生活圈子走走看看。要提高证据保留意识、法律风险意识,这是自我保护,也是对感情的负责。情侣之间的款项往来,转账时尽量载明转款性质;如有借贷往来,尽可能留存借条等书面证据;若有受赠或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