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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校园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2 17:55:04    分享到:

为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行动,从严惩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城厢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3月2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当日食材“蛋饺”等食品原料未及时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中录入购进数据。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荔城区某界幼儿园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3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3月12日购入的“米粉”食品原料未及时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中录入购进数据。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涵江区金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3月18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2月份购入的白糖食品原料未及时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中录入购进数据。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秀屿区埭头某幼儿园未按照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4月2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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