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南平市各地持续推进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9月20日,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建阳区某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1月9日,受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建阳区一购物广场经营的牛肉进行抽样检验。1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这批牛肉不合格。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牛肉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名称、地址,无法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月4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818.52元,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2:延平区某生鲜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5月13日,延平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延平区西芹镇新亭小区农贸市场的一家生鲜商行检查时发现,商行销售的部分“呱呱鸭鸭脖”、“吉祥贺家”精选凤胗、“锦福祥”鸡胗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2536元。 案例3:邵武市龚某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3年12月20日,在邵武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三部门联合开展的2024年元旦春节猪肉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该市一农贸市场龚某某的猪肉摊位查获未加盖检疫检验章的猪肉24.425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2月8日,邵武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件4:光泽县某购物商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6月25日,光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光泽县一购物商店的货架上在售的4包预包装食品“腊肉”,外包装上均未标注任何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光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整改,予以警告,扣押4包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腊肉”,并处罚款5000元。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宋龙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