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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龙岩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2 18:03:23    分享到: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武平县某山泉水厂假冒专利行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的成品仓库发现瓶底标有“专利号201930276243.1”、净含量为360ml的客家欢饮用天然泉水21件,瓶底标有“专利号201930276243.1”、净含量为360ml的龙圣重工客家欢饮用天然泉水2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专利授权证明材料,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收集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上述现场发现的涉案物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11日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17日、6月1日、6月2日、7月3日、6月10日、6月11日生产了批次分别为2023/05/17的2040瓶、2023/06/01的420瓶、2023/06/02的1740瓶、2023/07/03的12瓶、2023/06/10的252瓶、2023/06/11的24瓶的客家欢饮用天然泉水,总计4488瓶。上述天然泉水,瓶身标签标注有:客家欢饮用天然泉水,净含量:360ml,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35082400310,生产商:武平县石径岭山泉水厂,条形码:6972282912187,生产日期:见瓶身(盖)(具体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密封状态下),委托方:武平县天然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瓶底标注有:专利号201930276243.1等内容。经查询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该专利号201930276243.1无查询结果,案件处理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专利号的专利证书或相关授权材料。截至2023年7月25日案发时,当事人以4.5元/件(0.375元/瓶)的价格将上述4488瓶客家欢饮用天然泉水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683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83元,并处罚款105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系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包装饮用水)〕的合法经营主体,涉案产品包装(矿泉水瓶)亦由当事人自行生产,并灌装矿泉水对外销售,当事人明知该专利未被授予专利权仍然将专利号印制在其产品包装上,其行为具备主观故意性,属于明知假冒专利的行为,故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新罗区某五金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5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捕蝇器产品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1020656888.1 ”字样,执法人员通过专利查询系统查询上述专利号,查询结果显示:专利权已于2020年12月29日有效期届满,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5日,生产日期在上述专利权终止日期之后,其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从新罗区某家用电器店购进标注有“专利号:ZL201020656888.1 ”字样的电动捕蝇器用于销售,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至案发时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电动捕蝇器,并处罚款人民币30元。

二、典型意义

该案来源于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过程中主动发现,体现了一线执法人员在专利保护相关案件的高敏感性和快速执行力,实现了现场对标注专利产品的精准查验,锁定涉嫌违法问题,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通过案件查处小惩大诫,普及了专利保护知识,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促使商家在采购时更加谨慎,提升进货查验意识,增强销售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性,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永定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包装袋(中秋记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李某系名称为“包装袋(中秋记忆)”、专利号为ZL 202330595885.4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8月19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侵犯其“包装袋(中秋记忆)”(专利号:ZL 202330595885.4)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案件受理后,为高效率、低成本化解专利侵权纠纷,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积极协调案涉第三方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于2024年9月12日达成责任明确的调解协议。

二、典型意义:

本案从权利人提交处理请求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24天时间,通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快速化解专利侵权纠纷,有效避免了知识产权维权陷入周期长、成本高的困境,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便捷、高效、低成本优势,彰显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连城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3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14包“于清”金属煤气管,该产品外包装正面标示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已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证明材料,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年末从龙岩市新罗区某经销商处购入了“于清”金属煤气管20包,购入价18元/包,以25元/包的价格销售,案件处理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专利授权证明材料。截至2024年9月23日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了6包上述产品,其余14包未售出,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违法所得为150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本案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利标注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经营良好秩序。

新罗区某电器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5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飞碟灯外包装标注“专利号:201830412240.1”字样,执法人员从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该专利号法律状态,查询结果显示:2022年7月8日专利权有效期届满,该批次飞碟灯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8日,生产日期在上述专利权终止日期之后,其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梓元岗银元商贸城的一家贸易商行购进了外包装标注“专利产品 专利号:201830412240.1”字样的飞碟灯45盒用于销售,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部分产品,违法所得119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专利标识的飞碟灯,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9元。

二、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在家电销售领域,涉及小家电中的灯具产品。当事人不知道涉案飞碟灯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同时执法人员认真检索该产品标注专利的情况,最终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对于该领域专利案件查办有警示和指导意义。

漳平市某五金商行销售假冒专利落水头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6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漳平市某五金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商行待售的“广发”不锈钢隔臭落水头外包装标注“中国国际专利”,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专利授权证明材料,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以盘店形式向他人处以12元每个的价格接收了2个“广发”不锈钢隔臭落水头,该产品外包装标注“荣获中国国际专利”,案件处理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专利的有效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另查明,当事人不知晓该产品未获得专利权,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无法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均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广发”不锈钢隔臭落水头”;消除尚未售出的“广发”不锈钢隔臭落水头外包装上外观专利标识;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对于该案的查处,虽然案件较小,但是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力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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