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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南平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1 07:37:24    分享到:

近年来,南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出台《关于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执法服务年”活动等举措,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相关规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避免企业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发布一批不罚典型案例:

01、政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文化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12月2日政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茶文化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其在抖音店铺部分产品的标签未标注品名、产品等级及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预包装食品。

经查,当事人在网上采购涉案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贴纸用于包装茶叶在直播间店铺销售。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售出的“牡丹王”“寿眉”等茶叶货值金额499元,违法所得348.88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标签不规范产品,并在抖音店铺发布产品召回公告。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九)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已经实施主动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中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政和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02、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平区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6月20日,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延平区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全球首家”等宣传字样,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简介中发布其公司是一家以武夷山脉茶叶提取物为原料的化妆品研发与生产企业,其旗下的某品牌是全球首家茶妆婴童护理品牌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公众号是2015年8月8日开始委托第三方人员管理运行,该公众号最后更新时间为2020年4月4日,之后就未更新并解除委托关系。该涉案广告是早期发布的,且当时第三方管理人员已无法联系,无法找回修改微信公众号上的违法内容,遂于2024年7月30日在当事人官网新闻动态栏发布公告,告知广大消费群众公司旗下该品牌微信公众号已作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发布的违法广告不属于“①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③教育、培训广告中或者教育、培训效果对化用语的”情形范围,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中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延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03、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浦城县某洗浴中心经营标签不规范食品案

2024年11月1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浦城县某洗浴中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中存放的“水成岩”天然水无生产日期,涉嫌经营标签不规范食品。

经查,当事人2024年5月17日从浦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00提(12瓶/提)“水成岩”天然水,其中350提(12瓶/提)公司内部自用,剩余50提(12瓶/提)供来店消费的消费者免费使用。经认定,涉案的天然水货值金额为4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规范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已经实施主动召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中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浦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04、松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溪县某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4年7月25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经营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被抽检批次的豇豆系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凌晨1点钟左右开车到政和县临时食用农产品批发早市找一个农户处采购。经认定,涉案豇豆货值金额为2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8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供货的政和县农户的身份信息、承诺达标合格证,故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履行了采购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将该违法线索寄送相关单位。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案发生在食品经营环节,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中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05、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建阳区某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2024年11月29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在2024年10月30日对“南平市建阳区某蔬菜摊”所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检 ,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售的不合格芹菜从浙江省衢州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批芹菜的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经认定,该批次涉案芹菜货值金额为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0元。当事人已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将该违法线索寄送相关单位。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案发生在食品经营环节,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中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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