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通过对2024年全市消委会系统受理的消费投诉案件进行筛选,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福州市律师协会汇聚合力,充分发挥各自在消费维权领域的职责、资源和专业优势,从中选编10件典型案例,涉及人身伤害、装饰装修、预付式消费、首饰黄金、酒店住宿、家用电器等,并结合《民法典》《消法》《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欲与装修公司终止合同,结算费用遇不符起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5日,消费者罗先生投诉称,其在2023年11月初与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委托装饰公司为其房屋进行装饰设计及工程施工,并支付首期款5.2万元。2023年12月25日,罗先生发现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嫌疑,于是向装饰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装饰公司核算已产生的装修费用。可装饰公司一再拖延,直至2024年1月10日才出具费用核算清单,但清单上所列项目费用与实际不符,罗先生要求装饰公司退还款项2.5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罗先生表示,装饰公司在费用核算时存在将一些只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却按照整个项目费用进行计算、重复收取人工费用等情况,同时水电、卫生间等施工也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要求装饰公司在费用核算中扣减多收部分金额,并在扣除装修实际产生费用后,将首期款剩余款项予以退还。工作人员联系装饰公司相关负责人,负责人提供了一份“编制日期为2024-01-19”的《基础工程结算明细表》,同时称该《基础工程结算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42966元是在罗先生装修已产生费用47144元的基础上,公司同意对砌墙、管理费、设计费等项目进行减免,给予优惠4178元后最终确定的装修费用。工作人员将装饰公司给出的方案反馈给罗先生,但未能得到认可。1月30日,市消委会约谈装饰公司,并对罗先生反映的多收项目施工费用、拆除工程额外收费、水电管铺设与合同不符等问题进行询问核实,指出装饰公司在水管、电线等装修材料进场时未与罗先生进行验收确认,对于水电路改造、卫生间回填等项目,也未在施工前与罗先生履行签字确认手续,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敦促装饰公司妥善解决消费纠纷。经过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装饰公司退还款项11034元,罗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罗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为其房屋提供设计及装修施工,即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并且罗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款5.2万元。罗先生作为定作人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现装饰公司存在偷工减料嫌疑、施工工艺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罗先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相关规定,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且通过对比罗先生提供的装饰公司向其出具的2024年1月10日核算清单和装饰公司向市消委会出具的“编制日期为2024-01-19”的《基础工程结算明细表》,装饰公司存在对个别项目只完成部分工程却按照整个项目计算费用等情况。经过调解和约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装饰公司一次性退还罗先生款项11034元。 消费警示提示 家庭装修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与此同时家庭装修具有专业性较强、施工环节多、工程周期长等特点,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容易引发消费纠纷。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家庭装修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拒绝低价诱惑,挑选装修公司。目前市场上的装修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其中不乏个别公司以低价、赠送产品等形式吸引客户,抢占市场,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首先理性看待装修价格,不要盲目追求低价,以免落入事后加价、以次充好等装修陷阱;其次要查看其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证书,同时可以多考察几家装修公司,最好能够到装修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在对公司资质、施工工艺、工价用料、服务售后等进行初步了解和比较后,消费者根据个人装修经费预算确定适合的装修公司,建议应尽量选择经营时间较长、信誉度高、管理规范、有较强实力的装修公司。 二是签订正式合同,细化约定事项。在选择装修公司后,建议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由政府相关部门监制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对工程概况和造价、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及验收、工程价款及结算、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作出规定,特别是重点查看与消费者切身利益有关的装饰施工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清包工或部分承包)、合同总价款、开、竣工日期、材料清单及报价、付款方式、保修期限等相关条款一定要详细具体。在装修款项支付方面,要坚持先装修后付款,并按照装修进度,经工程确认验收后分期付款,切不可一次性付清所有装修款项。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的条款应签订补充协议,尽可能地把需要明确的内容规范清楚,以免事后产生纠纷。 三是加强配合沟通,聘请专业监理。消费者不能抱有“一切交给装修公司”的想法,应加强与装修公司的相互配合。在材料选购上,当装修方式为清包工或部分承包时,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健康、环保、安全的材料,并按照约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与装修公司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如果选择的是包工包料方式,消费者应协助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材料进场验收,核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等。由于装饰装修专业性较强,而且期间涉及诸多环节,消费者在加强与现场施工人员沟通,及时与装修公司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有条件的话最好能够聘请第三方监理参与验收。 四是做好竣工验收,重视售后保修。根据住建部出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消费者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可要求装修公司提供《工程保修单》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期限和责任义务,其中包工包料工程对整个工程实行保修;部分包工包料的工程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清包工的工程仅对施工质量实行保修。 五是妥善保存资料,积极主动维权。消费者在装修工程全部验收结束后应要求装修公司开具装修发票,并妥善保存广告宣传、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设计图纸、装修材料清单等相关证据。如果在装修过程遇到装修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材料以次充好等装修纠纷,要及时与装修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