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改装电池存隐患 受到处罚又赔钱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龙文区某小区发生一起电动车停车场火灾事故,造成14辆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受损。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系电动车充电过程中车辆电池故障引燃可燃材料造成。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核实,小区业主因原电动车配置的电池续航里程短、动力不足,将车辆交芗城区某摩托车维修中心更换电池,维修中心通过网购、微信等为业主更换了无厂名、厂址电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维修中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小区业主在赔偿其他业主损失后,要求维修中心承担因更换无厂名厂址的电池引起火灾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市消委会调解,经营者分摊了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是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以来我市首次启动的事故溯源机制,对教育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单位:漳州市消委会 案例二、电视质量有问题,商家退货又退款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厦门吴女士投诉称,其在龙文区某商场以人民币6300元购置一台电视机,安装完成后发现电视机存在颜色显示异常、亮度调节失效等质量问题。吴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品牌售后,经检测确认,该电视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出具了正式的检测报告。但商家却迟迟未能积极有效的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吴女士的投诉后,龙文区消委会立即进行调查,经多轮调解,成功督促商家为吴女士办理退货,并退还全部款项。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在此案中,厂家已确认产品符合退货的条件,商家却长时间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消费者还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供稿单位:漳州市龙文区消委会 案例三、出门旅游规划先行,合理维权纠纷自平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游客A在携程预订南靖L民宿房间,计划5月1日入住,费用1000元。5月1日凌晨,游客以极端天气为由要求退房,此时已超出携程网规定的免费取消时间。游客提供泉州地区四级暴雨、强对流预警截图和链接,但L民宿所在地未预警,T景区正常开放,L民宿不认可游客理由。双方产生争议。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12345平台转诉后,南靖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工作人员立即与游客沟通,协调民宿核实具体情况,并要求属地土楼管委会协助处理。经多次调解,L民宿为游客提供三个方案:房间保留半年有效期可使用一次;代销售;提供极端天气正式文件或景区封闭公告可办理退费。游客最终未再提出异议,投诉件办结。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游客A预订民宿房间后要求退房的时间超出了携程网标注的免费取消时间,违反了合同约定。游客虽提供其出发地泉州地区的四级暴雨、强对流预警截图和链接,但民宿所在地未预警,T景区也正常开放。南靖县文体旅局和南靖土楼管委会多次与民宿沟通协调,最终促使L民宿对游客的诉求提供多种合理方案,化解争议。 文旅部门提醒,预订旅游产品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取消预订的相关规定和条件,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同时,在提出退房要求时,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据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案例四、预付货款未履约,人民调解来帮忙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陈某因为房屋装修需要添置家用电器,遂到角美某商场预订了多款家用电器,并预付了全部货款,双方约定了交货日期。然而,在交货日期当天,陈某却迟迟没有等来所购买的电器,商场以货款周转不畅为由称无法如期交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陈某到派出所报警,经调查情况属实,派出所将该纠纷移交角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商场讲解了其不按时交货的法律后果。在与商场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商场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造成既无法发货又一时之间无法退款,不存在故意欺骗意图。后经调解,双方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纠纷中,经营店家让顾客进行预付式消费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提供了优惠、便捷的服务,但也存在相应的风险。消费者在预付消费时,最好通过签订书面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方式保留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需要维权时有凭证。角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居中公正调解,同时也考虑当事人的实际难处,提供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和履行的解决方案,助力纠纷成功化解。 供稿单位:漳州市司法局 案例五、部门联查假冒火鸡面,刑事起诉维护双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漳州市云霄县公安局和云霄县市场监管局均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云霄县火田镇一处厂房发现有人生产假冒的韩国某知名品牌火鸡面。 【处理过程及结果】 漳州市公安局与市市场监管局、云霄县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迅速出击,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四地6个目标窝点集中统一收网。现场查获成品包装机器流水线2条及成品火鸡面、包装纸箱、包装膜、商标等,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抓获31名犯罪嫌疑人。 2024年9月,涉案当事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移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评析】 韩国“火鸡面”为近年来的网上热销产品,颇受年轻人的青睐。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利用年轻消费者从众心理,委托外地厂家生产面饼、酱包菜包、包装薄膜和外包装纸箱,最后在窝点进行成品加工包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漳州市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启动“警务联络办公室”联合办案机制,快速侦破该案,及时斩断一条集“产、供、销、运”于一体的食品领域黑灰产业链条,遏制了同类犯罪快速蔓延的势头,既维护涉外品牌知识产权,也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供稿单位: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