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委会发布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六)旅游套餐引纠纷 消委会调解助维权 案例简介 2025年3月,消费者吴先生在建瓯市某旅游公司购买了一项价值700元的旅游优惠套餐。该公司承诺,消费者后续参与旅游活动时仅需承担车费,景点门票和餐饮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吴先生信以为真,当即支付费用。然而,数月后该旅游公司因经营不善突然关闭门店,导致吴先生既无法享受服务,又难以联系商家退款。吴先生遂向建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建瓯市消委会接到吴先生投诉后,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工作人员依据吴先生提供的付款凭证、合同协议等关键材料,详细核实并确认了其消费事实以及商家此前所作的承诺内容。同时,工作人员前往涉事旅游公司进行实地走访,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业,且未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经多方努力,消委会成功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随后,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消委会明确指出,商家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消委会反复沟通与协调,商家最终同意退还吴先生500元。鉴于商家在前期已产生部分服务成本,双方就剩余200元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和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履约义务和退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在本案中,吴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然而,该公司在收取预付款后便停业,导致吴先生无法获得约定的服务。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吴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公司返还剩余履行期限对应的预付款。由于该旅游公司未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和退款义务,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吴先生的预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