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德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特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3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柘荣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购入“7号南孚聚能环4”电池72粒,进货价2元/粒、销售价2.5元/粒,剩42粒待售;购进“5号南孚聚能环4”电池72粒,进货价2元/粒,销售价2.5元/粒,剩43粒待售。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当事人因销售侵权商品案于2023年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4月,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5元、没收侵权的电池(“7号南孚聚能环4”42粒、“5号南孚聚能环4”43粒)、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克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2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安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2024年3月6日当事人生产了BR-K59型号按摩器100台;其中已对外销售70台,剩余30台待售;按摩器正面标识信息:“AUX奥克斯”峰米按摩器,BR-K59,背面标标识信息为:品牌名称:奥克斯,产品名称:峰米按摩器等内容。上述按摩器生产成本每台50元,销售价每台55元。且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4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30台BR-K59型号“AUX奥克斯”按摩器,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9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霞浦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查明,2023年12月,当事人以150元/瓶的价格购入“洋河海之蓝白酒”1瓶,以310元/瓶的价格购入“洋河天之蓝白酒”5瓶,分别以180元/瓶、380元/瓶的价格置于店内对外销售,至案发之日上述白酒均未售出。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的 “洋河天之蓝白酒”5瓶、“洋河海之蓝白酒”1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4年9月10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鼎市某茶叶店进行检查。经查明,2024年8月18日当事人自行制作并打印含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不干胶贴纸粘贴到所经营的2罐“2024年巴黎奥运会纪念茶”罐体上对外销售,其中已售1罐,未售1罐,销售价格为9.9元/罐,违法经营额9.9元。且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9月,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024年巴黎奥运会纪念茶”1罐,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线面包装袋(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福安市苏堤华盛线面专业合作社系名称为“线面包装袋(4)”、专利号为ZL201930166568.4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3月19日,请求人以福安市某食品店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案件受理后,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迅速成立合议组,依据专利行政执法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宁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在作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初步判定的基础上,福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积极引导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于2024年5月23日签署调解协议,承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次日,被请求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库存产品。 案例6、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板鞋鞋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福建省宁德依宝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板鞋鞋垫”、专利号为 ZL202030208510.4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11月4日,请求人以宁德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案件受理后,为高效率、低成本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迅速启动 “人民调委会 + 行政调解 + 保护中心” 协同保护机制。由人民调委会率先介入,引导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缓和对立气氛;办案单位联合保护中心同步开展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工作。经综合研判,认定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024年11月12日,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案件办理仅用时9天。 案例7、蕉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拉杆箱包(B)”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林国辉系名称为“拉杆箱包(B)”、专利号为ZL202130634963.8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6月24日,请求人以宁德市蕉城区某电子商务商行网络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蕉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案件受理后,蕉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相关程序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在抖音平台注册名为“某商行”的网店,通过“店管家”软件以绑定厂家分销代发形式销售涉案产品。参考宁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合议组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024年9月11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