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大力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工作,为了切实形成执法威慑,进一步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 闽清县上莲乡某粉干加工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12月5日,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闽清县上莲乡某粉干加工厂生产的粉干(生产日期:2024年12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共生产152斤粉干,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532元。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展开召回。 2025年3月6日,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程度较轻,主动采取食品召回措施,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其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予以减轻处罚情形。同时根据《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下称《纪要》)规定,该加工厂属于认定的“三小”经营主体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酌情减轻行政处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福清市上迳镇某食杂店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案 2024年10月17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上迳镇某食杂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仓库内发现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食杂店开展检查,仓库内发现仍有11箱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与其他食品堆放在一起,当事人未在改正期限内清理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改正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形。 2025年4月7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食杂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过期食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社会危害,案发后当事人采取了整改措施,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所指可以减轻处罚情形,依法作出没收11箱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罗源县凤山镇某肉松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2月10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中的罗源湾猪肉脯有宣传“减脂”,涉及虚假宣传。 经查,该网店的主体为“罗源县凤山镇某肉松店”,销售的“福建老字号罗源湾正宗猪肉脯减脂肉烤肉休闲零食特产正品速食”的商品,广告词中的“减脂”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份开始销售此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单据显示,其为广告制作购买软件花费48元。 2025年4月30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肉松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82.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