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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岸分局扎实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行动,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四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食杂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耀祖食杂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炭烤吊龙猪肉脯(香辣肉糜脯)”1袋,吊龙猪肉脯(蜜汁味肉糜脯)”1袋,“辣当家热狗肠”13根,“台式小香肠(香辣风味)”12根,“麻辣肠”15根,“香甜玉米肠”3包,“香辣香脆肠”8根,“力诚鳕鱼肠(芝士味)”3包,上述待售的8批次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2: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某食杂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10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某食杂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待售的马蹄香脆肠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许可证等相关索证索票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某食杂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11月1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紫涓食杂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待售的冷冻烤肠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许可证等相关索证索票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食杂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食杂店开展食品协同监管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聚昌源”鸡凤爪(调理生制品)1袋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5: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便利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双汇”脆骨肉条香肠10包,“双汇”泡面拍档香肠5包,“金锣”小烤肠19包,上述待售的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6: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蔬菜摊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蔬菜摊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双汇”脆皮肠4袋,“衡粮”腊腿肉1袋,上述待售的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7: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超市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超市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双汇”鸡胸肉肠8包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8: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牛羊肉专卖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牛羊肉专卖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冰柜肉发现待售的“巴正”大鸡腿3包,“安井”糯米烧卖2包,“安井”紫薯卷2包;上述待售的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9: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百货有限公司东埔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百货有限公司东埔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冰柜内发现待售的“海暘”牛肉风味扒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10: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便利店开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冰柜内发现待售的“福美鲜食品”地道肠2包,货架上“味王爷”土楼泡鸭爪2袋,“乖媳妇”山椒凤爪(辐照食品)2袋,上述待售的3批次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11: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冻品商行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冻品商行开展食品安全协同监管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易众厨”手工翡翠酥8包,“安井”手抓扇子骨5袋,“兴昌农”速冻美式杂菜2包,“圣农”咔滋香脆鸡秘制风味1袋。上述待售的4批次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依法处理、销毁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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