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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市场监管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平潭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5-12-18 06:20: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为持续释放震慑效果,引导行业规范,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法治力量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查处林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产品案 ——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11月25日,区市监局依法对林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2.6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5年8月22日,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并经查实,2023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林某与私设屠宰场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生猪的项某(已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合作,共同宰杀生猪,并将宰杀后的生猪运到平原街道摆摊销售。近两年间累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胴体36只,涉案金额超12万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猪肉作为民生食材,其质量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健康。我国明确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这是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的关键防线。

部分经营者为追逐不法利益漠视规定,让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不仅扰乱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更给群众餐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同时警示肉制品行业从业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履行检验检疫义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精准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查处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案 —— 压实特种设备责任,护航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7月16日,区市监局依法对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我局执法人员在平潭某小区检查时发现,2025年5月9日下午,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高某在对涉事电梯进行维保时,整个作业过程仅持续4分钟,期间仅填写了电梯轿厢内的维保公示卡,并制作了虚假的维保记录单,登记了不实的维保时间和设备状态,需核查三十余个项目、作业超半小时的维保工作未实际开展,该公司平潭地区负责人陈某在场配合检查时也承认了上述虚假维保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电梯作为高频使用的特种设备,其维保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保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将合规经营和质量管理作为生命线。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涉案企业的惩戒,更向整个电梯维保行业释放了“特种设备安全不容儿戏”的强烈信号。维保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切实履行维保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自律与市场有序发展。

案例三:查处平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 严守个人信息边界,筑牢权益保护防线

2025年8月29日,区市监局依法对平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现场检查发现,某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安装的智慧安防及渠道风控系统,在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交易后,会引导消费者通过人证核验一体机刷身份证验证,该系统会采集消费者的面部识别图像以及个人身份特征等敏感信息,上述信息均未经过消费者的单独授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面部识别图像等信息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单独授权不得擅自采集,这是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定要求。我局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向全房地产及中介行业释放 “个人信息保护不容触碰” 的信号。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力度,常态化开展相关检查,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

案例四:查处某健身公司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规范预付式消费,守护群众“钱袋子”

2025年11月3日,区市监局依法对平潭某健身公司使用格式条款进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部署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 “一经上课不得转让”“拒绝转课安排视为违约”“收取过高退会违约金” 等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同时,我局执法人员成功调解了一名消费者与当事人之间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成功退回课程费用1.7万元,收到消费者专程送来的感谢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预付式消费在多领域兴起,为消费增长提供了助力,但部分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置“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甚至“职业闭店”逃债,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诚信环境。我局以格式条款整治为切入点,形成了“精准执法+柔性服务”的基层治理范式,在两个月的专项整治中,共立案5起,罚没4.7万元,守护消费者“钱袋子”安全。同时推动足浴、健身行业修订合规合同模板,行业规范效应凸显,带动行业服务标准升级。实现“维权减少—信任增强—消费增长”良性循环,经济生态持续向好。

案例五:查处某海上休闲中心提供无证潜水服务案 —— 净化旅游消费环境,护航国际旅游岛建设

2025年11月17日,区市监局依法对平潭某海上休闲中心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无证潜水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5年9月26日,我局在网络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抖音平台上提供潜水项目的团购服务。经查实,当事人与上游潜水经营者(已被另案处理)均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相互配合经营无证潜水服务,当事人作为中介从成交订单中抽取实际收入的15%-20%作为佣金,剩余收入转给潜水经营者进行结算。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提供未经许可的潜水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随着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深入推进,我区海上旅游项目备受青睐,而潜水项目的安全风险直接关系游客生命安全。为净化旅游消费环境、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在国庆前后对网上“黑中介”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处无证潜水经营者和“黑中介”案件12件,罚没超15万元,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机关通过电子取证等方式突破线上监管难点,展现了现代执法技术的应用效能。无证潜水经营及黑中介案件的查处,及时清除了缺乏安全保障的“黑心商家”,为游客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告诫相关经营者线上经营并非法外之地。我局将持续打击涉旅消费违法行为,为平潭国际旅游岛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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