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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典型案例

来源: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1-14 05:55:26

为严厉打击涉及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案件查办行动,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2025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处置结果:

2025年7月14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案件回顾:

2025年4月28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的机房中,有2个产品编号分别为0612113和0731125的储气罐正在使用,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储气罐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并告知当事人上述储气罐需取得检验合格证明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之后方可使用。5月30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上述储气罐仍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仍在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做移装登记及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处置结果:

2026年1月7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做移装登记及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5年11月13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移装后未经登记及检验的压力容器,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封涉案压力容器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及时对其跨区域移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做移装登记及检验,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后检查记录案

处置结果:

2025年4月21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后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5年1月3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德市蕉城区某气瓶充装站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使用的气体管理系统、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宁德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随机抽查气瓶充装记录,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后检查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安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处置结果:

2025年7月7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安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5年4月9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储配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报废瓶区条码为9123064125的气瓶的末次充装日期为3月26日,其充前检查日期及充后复检日期均为1月21日。经查询宁德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发现该气瓶于1月27日、2月18日、3月8日、3月16日、3月26日均有充装记录,但均无对应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当事人对气瓶进行充装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处置结果:

2025年8月1日,福鼎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对当事人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5年2月17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有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0,出厂编号:150859221)正在厂区内从货车上卸货,该叉车购进后未经过首次检验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确认,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依法对涉案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处置结果:

2025年8月25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5年5月29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行车道中间停放有一辆无铭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经调取监控影像,发现当事人于5月29日7时59分至8时00分期间使用该叉车在1号车间从事搬运工作。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叉车操作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且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文件。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操作叉车、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2025年7月9日,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的上述叉车未在使用,现场无人员在操作使用叉车,经查询监控记录,未发现有使用叉车的情况,且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处置结果:

2025年12月30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柘荣县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5年9月29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厂内员工正在操作一台额定起重量为“5t”的起重机起吊货物,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台起重机的检验合格报告或登记使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调取当事人仓库区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共将仓库间内的3台额定起重量为“5t”起重机投入使用,且截至案发时,均未能提供上述3台起重机的检验合格报告或登记使用证明材料。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3台起重机进行查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及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八、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泡沫厂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处置结果:

2025年6月19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泡沫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5年3月20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厂内有一台叉车正在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等材料,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买该叉车并投入使用,且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上述叉车已投入使用超过三十日,但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九、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电梯案

处置结果:

2025年10月14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某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15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小区开展检查,经抽查2号楼A梯1电梯的监控,发现当事人的维保人员于7月8日上午11:13:51进入该电梯开始维保工作,于11:14:32离开电梯,后未见维保人员返回电梯继续维保工作,维保期间未见挡板。执法人员通过维保平台查看当天该电梯的维修工单,发现该电梯开始维保时间为11:14,结束维保时间为12:02,维保时长48分钟。维保人员在电梯维保时间内,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十、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处置结果:

2025年9月22日,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5年6月17日,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经查询监控录像,并对照维保平台上的维保记录,发现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电梯维保时间内,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3台电梯进行2025年6月份上半月的维护保养。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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