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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上明明写着:车上人员险(乘客)是16万元,而保险公司却辩解说:打印错了,应该是车上人员险(乘客)4人4万元/人。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16万元。 哈尔滨市的王先生是一位公路工程监理,每年都有半年的时间来回跑筑路工地,为了防范交通风险,王先生每年都给自己驾驶的越野车投保为期半年的保险。2007年4月17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劝说下,王先生为其长城牌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7年4月17日到2007年10月16日;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6万元,年缴保险费216.59元,王先生及时交纳了保险费。合同订立时,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将合同条款给付王先生。 2007年6月10日,王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沿3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撞到胡某驾驶的大货车尾部,造成王先生车辆内人员陈某当场死亡、杨某经抢救8天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先生应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死亡的陈某、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标准对陈某、杨某进行了全额的赔偿。 之后王先生及时告知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材料,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16万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经审核发现,出事时王先生的车辆悬挂的是他人的车牌,属于挪用他人牌照,是违反交通法规的非法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当理赔;而且,王先生投保的是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是按座位投保的,4个乘客的座位,每个座位是4万元,共计是16万元。即使赔偿的话,死亡两个人,每个座位是4万元,应是8万元而不是16万元;而且,汪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还有20%的免赔额,最多只能赔偿2人×4万元×80%=6.4万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8年7月,王先生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道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保险合同中非常明确地写明:车上人员险(司机)是4万元,车上人员险(乘客)是16万元。太平洋保保险公司对此辩称:“车上人员险(乘客)是16万元”是打印保单时出现错误,正确的打印方式应当是“车上人员险(乘客)4人4万元/人”。 道里区人民经法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按座位赔偿保险金额,而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公司与消费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关于保险公司所称免赔20%的的问题,因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能够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向王先生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8年12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16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王先生的代理律师李滨介绍,因保险是纯粹的西方的舶来品,其中蕴藏了大量的专业词汇和西方式的思维方式,这增加了普通百姓对保险的理解难度,而且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制订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众多,字体又较小,普通百姓很难完全知晓和理解保险合同的全部正确含意。所以《保险法》加重了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要向消费者将合同条款解释清楚,特别是不赔的条款更是要明确说明,没有说明的免赔条款是无效的。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