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新性提出“一证全跨区准营”制度,为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者解决跨区办证经营难题。 2019年,为支持新兴食品经营业态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自动售货设备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畴,打破了行业监管的标准空白。 在此基础上,近日我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大惠企力度,推行“一证跨区准营”制度,即打破属地区域局限,经营者只需在全市任一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向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即可在全市范围内布点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无需再跨区办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从而有效降低准营成本。 相关链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的发展,便利跨区自动售货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结合监管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明确自动售货设备许可及监管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动售货设备跨区经营实行“一证全市准营” (一)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由主体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同一自动售货经营者的多台自动售货设备在全市范围内只需申请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需要跨区设置自动售卖设备的,应提前向许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报告跨区设置情况。在监管系统与自动售货设备报备系统对接前,跨区经营自动售货设备监管信息按照下述规则流转:首次核准许可后,许可部门应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本辖区食品科。食品科按照设备布点是否在本辖区对设置情况进行流转:本辖区自动售卖设备情况应通报相关属地监管所;非本辖区设备情况应及时转发设备所在地食品科,由设备所在地食品科通报相关属地监管所。对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报告增设、撤销自动售卖设备的,许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应参照上述流转规则及时通报自动售卖设备增设、撤销情况。 (三)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设置点消费者的投诉,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因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向自动售货机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 (四)自动售货机设置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 二、自动售货经营范围增加保健食品 (一)将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纳入自动售货机销售范围,经营项目核定为保健食品销售。 (二)监管人员对销售保健食品的自动售货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检查许可经营项目是否含保健食品销售,是否在自动售货设备内设立专区专柜,并设置绿底白字黑字体的“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提示牌,以及张贴“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消费提示牌。 (三)对预包装食品及保健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及布点设备,分别由对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使用《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表1-2)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对固定场所(贮存场所),适用整张检查要点表,并根据现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缺项;对布点设备,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适用检查要点表的第1.1、1.2、2.1、2.2、2.3、3.1、3.2、3.4、3.5、3.6、3.8、3.9、3.10、6.1、6.2、6.3项,其余项属合理缺项;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及保健食品销售的,适用检查要点表的第1.1、1.2、2.1、2.2、2.3、3.1、3.2、3.4、3.5、3.6、3.8、3.9、3.10、6.1、6.2、6.3、11.2、11.3、11.4项,其余项属合理缺项。 三、其他事项 (一)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主体业态统一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自动售卖)”,经营项目不再括号标注自动售卖。 (二)《关于加强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厦市监综〔2019〕17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