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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案例回放:小谢于2020年11月成为平安人寿的一名保险代理人,当月便为自己的母亲购买了一份保险。2021年5月小谢的母亲因肾结石、肾积水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平安人寿提交理赔申请。经核实,小谢的母亲投保前有多次疾病住院,甚至有肺部结节待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在证据面前,小谢承认了未如实告知的事实,最终平安人寿作出拒赔解约的决定,并对小谢作出了处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据小谢自述,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他担心母亲如果以后发生严重的疾病住院,家庭无法负担,可能影响母亲的治疗,因此萌生了不如实告知投保的想法。可见,小谢是一个孝顺的孩子,但本案中,小谢的身份不只是一个普通的个人,而是一名保险代理人,他的行为不仅仅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更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是一种违法行为。孝顺是美德,但如果因为这样,就无视法律法规,触犯法律的底线,导致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那将得不偿失,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 案例警示: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保险行业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无论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是客户,都应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保险行业秩序的稳定发展,远离保险欺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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