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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案例回放:2020年6月,客户杨先生在我司投保守护百分百保险产品,附加重疾15万元并附加重疾豁免。今年,杨先生因右侧小脑肿瘤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向我司提交重大疾病理赔申请,要求我司赔付重疾15万元并承担豁免责任。 经我司核实,被保人投保前有相同部位脑肿瘤手术史,投保健康询问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且本次诊断为复发性小脑肿瘤,与投保前疾病直接相关,因此,此次理赔做拒赔解约处理。杨先生本以为隐瞒了实情,能够瞒过保险公司,这回可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本次案件中,杨先生投保时有意隐瞒了脑肿瘤手术既往病史,这对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杨先生的错误行为致使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因此,公司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拒赔解约的决定。 同时,故意不如实告知并不仅仅是不能理赔这么简单,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启示: 保险行业不是法外之地,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应遵守《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保险行业秩序的稳定发展,远离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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