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福建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水平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林晗 发布时间:2021-11-12 08:39:42    分享到: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起开始。

  调整后,福建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福州日报记者 林晗)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