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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罗女士于2018年1月为其爱人何先生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0年1月,在保单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已通知罗女士缴纳保费,但罗女士决定暂时不缴纳保费,以后有需要再办理复效。2021年3月罗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查看资料并核实,2021年1月何先生因罹患肝癌治疗无效身故,2018年投保的重疾险处于失效状态,最终保险公司解除该份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缴纳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失效期间被保险人何先生因病身故,2018年投保的重疾险处于失效状态,故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做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决定。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按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消费者应注意保险单是否续费成功,如未在宽限期内足额支付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中国人寿福鼎市支公司 邵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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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