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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贾先生于2019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险,受益人为贾先生唯一的孩子小贾。2020年11月,贾先生与小贾出去旅游遭遇车祸当场身故。2021年4月,贾先生配偶吴女士向我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给她。经查询了解后,核赔人员告知吴女士,由于保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因此保单身故金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所以法定继承人除吴女士外还有贾先生的父母。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中,贾先生与小贾车祸当场身故,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根据保险法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故贾先生的保单无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贾先生的遗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履行保险金义务。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标的,应当从伦理及法律的角度重视和预防道德风险,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保险合同做违法之事。(中国人寿宁德分公司 王梦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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