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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胡女士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并附加医疗保险,在投保时胡女士否认有病史并在健康问卷告知询问栏内均填写正常,保单于2020年11月30日生效。2021年5月保险公司排查出胡女士2020年1月已被诊断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通知销售人员协助胡女士办理补充告知,2021年6年1日胡女士委托业务员申请办理补充告知在客户问卷中告知患有乙肝,但胡女士否认进行抗病毒治疗,故保险公司下发体检通知,胡女士拒绝体检,最终保险公司解除该份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胡女士在明知已患有乙肝的事实下,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人告知病情,且在保险人查出其病史后仍拒绝体检。胡女士病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故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做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单现价决定。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国人寿福安市支公司 毛月英)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