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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6种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厦门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1 09:38:4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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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各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

为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物资及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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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管理政策的规定,强化价格自律意识,做到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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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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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营者要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实施散布涨价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大幅提价牟取暴利、强制搭售或收取其他费用变相提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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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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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购、跑腿代购、餐饮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价外加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妥善处理纠纷事件,发生价格明显异动时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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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有关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鼓励和倡导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抗疫纾困社会公益活动。

各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要认真对照告诫要求,积极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的检查、巡查工作,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将实施重点检查;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实施哄抬物价、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0日

普法链接

违法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0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

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0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3、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4、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5、行业协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将视情节轻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06、经营者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通讯员:陈源 制图:林琳山)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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