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2021〕4-010号 当事人一: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二:漳州美皇日化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8日,我办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收到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HC0600),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漳州美皇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检出含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禁用组分咪康唑。 2021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二住所送达了检验报告,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留样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进行检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9月起停产,人员基本解散。当天执法人员在公司成品库及留样室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现场提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批生产记录、委托生产合同、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对帐单据、交易明细详情复印件。 2021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一住所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提取当事人一法定代表人***、仓库文员***、线上销售客服***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审批表、加工对帐单据、交易明细详情、委外产品入库序时簿、销售出库序时簿、销售出库单、委外产品入库单、漳州市紫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进销存表复印件。 当事人一、二均表示要申请复检。2021年11月1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当事人二复检申请,2021年12月8日我办收到复检报告,报告结果检出含有禁用组分咪康唑。 2021年12月15日我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一法定代表人***、仓库文员***、线上销售客服***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提取委外订单、天猫店铺客服聊天记录截图、退款截图等证据材料。 2021年12月17日我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二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在该公司留样室抽取标注“美乐莲公司”的3款原料及同款另2批次成品送检,检验结果为合格。2012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二法定代表人***、股东、采购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限期当事人二提供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所使用的原料供应商审核、购进、验收、入库、领用等相关材料。 为核实涉案产品数量,2022年1月5日我办发函给当事人一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拼多多电商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涉案产品销售情况。2月11日我办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一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表示该批产品未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现场提交涉案批号产品在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销售明细、天猫旗舰店召回明细、漳州市紫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2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出库记录及重要通知。我办已经收到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复函,截至2022年3月10日,拼多多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经多次电话催告尚未复函。天猫旗舰店回函数据没有具体批号,无法比对;京东旗舰店回函数据与企业实际提交的销售数据一致,因此我们对企业提供的平台销售证据予以采信。 经查,认定的事实: 一、涉案批次化妆品确认情况。经核查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系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一委托当事人二生产,当事人二2021年1月8日组织生产,2021年1月17日放行87瓶,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入库87瓶。 二、涉案批次化妆品召回情况。当事人一获悉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并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该批次产品9瓶,退款338.09元,因未能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一书面通知经销商、电商客户对该款产品进行全面召回。 三、涉案批次化妆品生产销售情况。当事人二于2021年1月8日生产了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94瓶,扣除留样和检验7瓶,放行87瓶,获得收入133.98元。2022年1月5日我办发函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天猫、拼多多电商平台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销售情况。经核查,该批次产品全部划拨给漳州市紫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漳州市紫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线上平台的运营、发货,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回函来看,虽然天猫平台数据没办法体现批号,但是京东平台数据有体现批号且与相对人提供的京东销售数据一致。因此我们取信该公司提供的批涉案产品天猫旗舰店销售70瓶 、京东旗舰店销售17瓶的数据,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收入2728.18元。 四、涉案批次化妆品检验情况。当事人二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产品复检,2021年12月8日我办收到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Z202100215),复检结果不合格。2021年12月17日,我办执法人员在漳州美皇日化有限公司留样室抽取原料肤润舒(甘油葡糖苷)(批号:B20190319)、肤敏婷(丁二醇)(批号:B20190426)、ZYF-SRF(燕麦麸皮提取物)(批号:B20190508)、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成品两批次(批号:EYG1501、EYH0601)送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为咪康唑)。2022年1月17日,我办收到该院2022年1月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抽取的3个原材料未检出咪康唑,两个成品检验报告备注:检出咪康唑,检出量小于方法检出浓度。2022年2月21日,我办邀请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保化科***、***专题讨论该院出具的两份成品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两批次成品符合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一、当事人二涉案产品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 二、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存档资料(闽G妆网备字2019002404),证明紫婴坊婴儿VE嫩肤备案情况; 三、委托生产合同、委外订单、加工对帐单据、交易明细详情复印件、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批生产记录证明委托生产情况; 四、京东、天猫电商旗舰店销售明细、天猫旗舰店订单截图,协查函回函证明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销售情况; 五、当事人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六、当事人一、当事人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权限; 七、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021HC0600),证明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八、产品复检申请书、化妆品监督抽检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Z202100215)证明该批次产品复检不合格; 九、天猫店铺客服聊天记录截图、退款截图、天猫旗舰店召回明细、重要通知证明当事人一开展召回工作情况; 十、现场检查笔录2份; 十一、询问笔录7份。 2022年3月14日,我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办认为,当事人一委托当事人二生产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的行为,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为。 当事人二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9月向我办提交书面停产报告,执法人员2021年10月11日到当事人二住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企业仍处于停产状态,人员已经解散,我办执法人员多次要求当事人二联系相关人员回来配合调查,但在限期内仍未能来配合调查,且无法提供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原料采购、验收、领用等相关材料,产品不合格原因无法确定。当事人一生产销售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87瓶,取得收入2728.18元。扣除召回9 瓶,实际销售78瓶,扣除退款338.09元,违法所得为2390.09元。无专门生产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召回的9瓶涉案产品; 3、没收当事人一违法所得2390.09元、当事人二违法所得133.9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52524.07元,其中,当事人一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27390.09元(包含违法所得2390.09元)、当事人二漳州美皇日化有限公司承担罚款25133.98元包含违法所得133.9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