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3日,接到消费者黄女士投诉其在仓山辖区的福州茂洲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楼盘,商家事先承诺提供的房屋为精装修房,且带领黄女士前往精装修样品房观看,但后期签订合同时商家以没有精装修房屋合同为由签订了毛坯房合同,并交付首付款83万。直至交房时才得知,商家提供的房屋实际为毛坯房。黄女士多番自行协调未果,遂向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求助。在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介入调解后,发现福州茂洲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仓山管控区内。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相关规定,仓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远程调解”投诉举报应急机制,搭建三方联系桥梁,确保诉求调解不中断。经多次协商,3月25日,黄女士拿到全额退款,此次调解圆满解决,黄女士在电话里连连感谢。 分析一: 对于商家以精装样品房展示,实际销售毛坯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商家立即改正,建议双方解除因误解定力的合同,并退还货款。商家表示接受。 分析二: 对商家承诺退还货款,确迟迟以内部流程为理由,拖延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因售楼部位于疫情封控区旁,且盖山镇全域列为疫情防范区,为减少人员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调解的形式,就商家拖延退还货款问题,向商家讲明法律责任,商家最终于3月25日,全额退还消费者83万元货款。(通讯员 冯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