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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军服仿制品。
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销售时展示的图片,均为通过互联网搜索的现行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图片,并以劳保、作训服等名目,进行网上销售。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已涉嫌违法。
执法人员对违规仿制军服进行暂扣,并责令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下架违法产品链接。 同时,执法人员积极向商户宣传《军服管理条例》,要求企业认清违法违规销售非正品军服及其仿制品的严重危害性。 目前,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涉嫌销售军服仿制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国务院《军服管理条例》,严禁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仿制品,否则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大家不要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如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军服管理条例》摘录 军队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仿制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将军服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十六条 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三十九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地方人员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军用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属于军队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犯罪等被军队当场查获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核实身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十一条 (通讯员:孔凡洁 信息来源:湖里区局 普法来源:中国国防报 高 垒、李 超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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