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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电动车经营户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店内展示了一款灯箱广告,广告内容是一对母子骑乘在电动车上,母亲坐在电动车座椅,小孩坐在脚踏位置上的小座椅,脸上洋溢灿烂的笑容。
然而,看似“温馨”的广告,实则既虚假又危险。执法人员在店内展示架上发现了同款儿童座椅,店内也陈列了一台与广告展示相同型号的电动车,查看该车随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图示并未允许加装安全座椅。如果商家为顾客提供了这样的非法加装、改装服务,则构成销售与明示质量不符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广告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使消费者认为该款电动自行车是可以装安全座椅的,构成虚假广告。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对商家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及销售与明示质量不符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温馨提醒:安全第一,拒绝改装。消费者切勿贪图方便对电动车进行改装,商家应当明确拒绝消费者要求为其所购电动车进行改装提供服务,让我们共同遵守规定,营造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使用环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通讯员:蔡瀚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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