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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二)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4-27 05:08:01

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侵犯贵州茅台和五粮液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南靖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对当事人黄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黄某分多次向三明市尤溪县梁某(已另案处理)购进贵州茅台“飞天”和五粮液“普五”两种白酒共674瓶在其经营的茶庄加价销售,获利合计81600元。涉案商品经相关权利人鉴定,属侵权商品。同时查明,黄某购进上述白酒时,未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相关发票。根据调查结果,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黄某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责令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44瓶,罚款人民币49.07万元。

意义

本案是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案件。对于本案争议焦点“涉案假冒白酒是否为当事人合法取得”这一问题,办案单位认为“合法取得”并没有特指商标法,不能简单的理解为“符合本法”,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购进商品并无法提供合法发票,不属于“合法取得”。该案是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实践中解读运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典型。

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泰县某日用品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长泰县市场监管局在对长泰县某日用品店的检查中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化妆品“回春瓷肌膏”,数量7盒,外包装上标有“专利号:2016101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标称专利尚处于审查阶段,未获得正式授权。当事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专利授权状态。经查,经营者销售上述“回春瓷肌膏”的违法所得共计4100元,货值金额共计6400元。涉案“回春瓷肌膏”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其包装上标注有专利标识,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假冒专利的行为。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罚款人民币8200元。罚没款合计12300元。

典型意义

此案中,经销商销售的产品未被授予专利权,其产品包装上却标注专利标识,易使公众混淆误认,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当前,大部分销售环节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较弱,对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够,在经营过程中对所售商品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辨别能力。本案的查处,对销售环节经营者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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