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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两好食杂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留存供货商证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从事槟榔制品销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当事人从事槟榔制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100元。 2.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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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两好食杂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留存供货商证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从事槟榔制品销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当事人从事槟榔制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100元。 2.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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