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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为。 4月2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召回的4875盒批号H21100801潮约草本复合平衡液; 3.没收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560元,并处当事人货值5倍罚款31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313560元,其中,泉州市旗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57560元(包含违法所得1560元)、厦门美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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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