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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望日月食杂店(经营者:王文辉)从事槟榔制品销售,货值金额为195元;购进上述槟榔时未查验留存供货商证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留存进货票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1.当事人从事槟榔制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100元。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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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