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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超890万元! 厦门集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蔡良军、曾真     发布时间:2022-05-12 17:04:25

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流入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不少经营者受暴利驱使不惜铤而走险、顶风作案,最终也付出了惨痛的教训。近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6名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行为依法进行严惩,处罚金额高达89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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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前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会同集美公安分局对辖区“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已由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6名经营户销售“私宰肉”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由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通报和调查取证情况,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分别对6名经营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共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0.9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80万余元。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猪肉消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日常网格巡查力度,积极推广猪肉“一证通”溯源系统;同时不断强化与地方政府及农业、公安等部门协作,保持对销售私宰肉的高压执法打击态势,采取错时监管、跨部门联合行动与常态化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及不合格猪肉产品行为。自“铁拳行动”以来,共查办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案件10起。

下一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结合“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部署要求,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压力和风险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持续开展“铁拳行动”,突出执法办案警示威慑作用,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营造更加安全、有序、放心的消费环境。

法律链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版)修订前,因此适用修订前2016版条例。)(通讯员:蔡良军、曾真)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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