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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健儿的姓名可不能随意注册商标,近日,同安区一商标代理机构因代理恶意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被罚款1万元。 2022年2月25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函件反映,厦门市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代理恶意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的行为。
经现场调查以及询问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执法人员发现,在奥运健儿全红婵于2021年8月5日夺得东京奥运会跳水冠军后,2021年8月30日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便受厦门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注册申请“泉红婵”商标。据悉,2021年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发布过重要提示“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权恶意抢注商标。”作为商标代理机构,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有义务对所代理的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抄袭、恶意抢注及不良社会影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进行告知,但是其在明知全红婵为奥运冠军的情况下,仍受委托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属于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因上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2022年5月5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通讯员:章晓婉)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