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消费者: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消费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做到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等配件。 三、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购买前查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等,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 附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摘录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摘录 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 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48 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400 W。 4.3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张钰雯)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