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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4.5元,欲“挣”千元?一小伙“歪门路”被法院识破

来源:湖里法院 作者:洪华娇、林婧雯 发布时间:2022-07-04 20:54:11    分享到:

只需要几块钱成本,就可以得到“挣”回上千元?

厦门市湖里区一小伙真以为自己找到了“发财之道”,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醒:正当维权,引以为戒,“歪路”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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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双方就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成立。小张提交的商品实物、购物小票及购买视频等证据, 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柯姐所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小张主张退还价款有无依据?

有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涉商品在销售时已过保质期,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的食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小张可以请求柯姐超市承担退货责任。

柯姐超市应当退还小张实付货款4.5 元。同时,小张也应将所购涉案豆皮也应返还给柯姐超市,如无法返还,应按购买价折抵退款金额。

小张主张柯姐的超市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请求能否成立?

不成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明确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消费者。此外,据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保法保护的对象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包括以生产经营或牟利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查明,小张在一段时期内在多个超市、便利店专门选择购买过期食品,之后又以销售过期食品为由批量起诉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其显然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诚信原则,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因此,对小张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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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华娇、林婧雯)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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