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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L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在投保时,销售人员详细介绍了保险条款,并询问了客户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客户均反馈无异常,故该份保单以标准体正常承保。 保单生效半年后,L先生因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理赔调查时发现,L先生在投保前就有诊断为甲状腺结节的门诊检查记录。L先生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对该份保单核保结论的准确性,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与刘先生沟通了解到,其从朋友处听说只要投保时不告诉保险公司真实身体状况,就能成功投保,后续就能申请理赔从而得到理赔金。因此在投保时,L先生未如实告知诊断为甲状腺结节的门诊检查记录。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隐瞒,盲目听信旁人之言,以为能蒙混过关,其实最终损害的是客户本人的权益。 (中国人寿寿宁县支公司 缪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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