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以案说险:及时报案,及时理赔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余银桃     发布时间:2022-09-27 09:36:46

【案例情况】

C女士2012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医疗保险,每年正常缴费。2018年因结肠肿物住院治疗,由于客户工作繁忙一直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2年3月,C女士临柜申请医疗保险金理赔。工作人员核实材料后告知C女士,本次理赔申请已超过请求理赔时效,故拒绝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从《保险法》规定中可以知道:理赔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客户C女士在自己生病住院后就已知晓发生保险事故了。在请求理赔时效期间内,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是在超出时间后才申请,导致最后无法理赔。

【风险提示】

广大保险消费者应注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收齐材料后及时申请理赔,以免超过请求理赔时效,损害自身权益。

(中国人寿宁德分公司  余银桃)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