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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开展生产、销售环节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杜宁 发布时间:2022-09-27 17:36:09    分享到: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市政园林局共同开展生产、销售环节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执法行动重点对同安区某酒店用品城和湖里区城乡结合部燃气器具销售市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是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2.家用和商用燃气灶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3.瓶装液化石油器的压力是否为不可调。4.燃气软管等相关产品的外观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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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底以来,全市持续开展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359人次,检查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主体658家次,发现不合格燃气具186台,立案31起。虽然此次检查整体情况较好,但也仍有发现部分问题:1.城乡结合部日杂店个别存在销售不合格燃气具情况。2.个别商用燃气灶销售门店仍陈列有未根据新标准要求加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针对上述问题,该局执法人员均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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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具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品的;伪造厂名、厂址、产地等。

生产、销售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如因生产、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人身伤害的,生产、销售者还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经营者在日常销售燃气具中还应注意什么?

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实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以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能确定进货产品质量时,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因此,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对屡教不改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通讯员:杜宁)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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