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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建的电梯”——湖里法院普法案例

来源:湖里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2 10:30:20    分享到:

近年来不少老旧小区为了方便居民日常生活选择加装电梯。家住7楼的李先生说服了单元业主,电梯施工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却遭到隔壁单元业主的极力反对,后来原本同意的同栋业主还反悔了,李先生甚至还因此惹上官司。

电梯还怎么建?

近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这起由湖里法院审理的“难建的电梯”案。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起因

A号楼和B号楼是思明区某老旧小区相邻的住宅楼,以李先生等11人为代表的A栋业主一致同意为A栋增设电梯,但B栋以叶先生等5人为代表的B栋业主却极力反对。

李先生家住A栋的七楼,因妻子生了二胎,为方便照顾孩子,李先生的母亲搬到了A栋居住。但由于没有电梯,孩子与老人上下楼十分不便。李先生在询问了相熟的其他几户业主发现他们也有加装电梯的想法后,在李先生多方奔走下,终于取得了A栋11位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的同意。

加装电梯的施工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却遭到了B栋业主的反对。

B栋的叶先生表示,加装的电梯处于AB两栋公用的通道之中,影响了B栋业主的日常出行,并阻挡了消防通道。

其间,B栋的业主了解到,A栋楼加建电梯主要涉及两道审批,一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函,二是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其中,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函,让B栋楼业主尤其无法理解——挖坑后的人行道路宽度只剩下0.7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的标准。

2020年2月,B栋的叶先生、赖先生等5名业主向湖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厦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所作出的意见函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撤销意见函。

法庭争辩

湖里法院立案后,因李先生等A栋的人与本案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叶先生等人称,厦门规划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不合法。

原告称,该电梯拟安装于5原告回家的必经之路,叶先生等人在现场测量后发现加建电梯之前通道有约4.6米,但挖坑后只剩下0.7米的通行距离,小于改建小路路面宽的国家标准,且严重危及了B栋楼的消防安全,阻碍了医疗救援、安全疏散等。

原告认为,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该技术审查意见函未依法进行审查。

厦门规划局直属分局辩称,其出具涉案意见函的实体和程序均合法。按照相关图纸,预留通道远远大于原告所说的不到 0.7米。

法院怎么判

湖里法院组织原被告第三人来到现场进行勘察。

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向法官解释,出具的审查意见函主要考虑是否在原有红线内、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是否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等要点,并且根据规划图纸,完工后会留下足够通行的宽度。

对于原告提出的通道变窄的问题,是因为施工未完成所以现场显得杂乱,在图纸上其实是有1.2米到1.3米,这样的宽度。

B栋又提出规划是不是还应该考虑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在加装电梯之前,通道可以开车通过,一旦加装,车显然是开不进来了。

法官则了解到,这条道路可以供小车通过,但并不是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位于通道的背后,不是在建设电梯的这条通道上,所以原告所提出的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不成立。

又有新问题出现啦!

此时,出现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转折。A栋有3名低层业主给法院寄送了一份说明,称反对建设电梯,希望尽早填埋大坑。

原来,两栋楼业主的争议已持续一年之久,大坑一直挡在路中间。每逢下雨,大坑臭味四散、蚊虫乱飞。尽管李先生等人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不是长久之计。

但是3名业主态度的转变并不影响此次行政案件的审理。

法官在现场了解了各自的说法后,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认为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之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增设电梯在法律上有着怎样的规定?

关于加装电梯主要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涉及到的主要是改建、扩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对老楼本身的改建、扩建,还要加装新的设施。

现在《民法典》的规定,首先是占专有面积的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二,然后业主人数要达到三分之二,这是双三分之二的出席表决。如果要通过决议,这里面需要双四分之三,即出席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和专有面积的四分之三。所以加装电梯的法律门槛是非常严格的,首先要满足双三分之二出席,如果要通过决议,还要满足双四分之三。这样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照顾了不同业主的需求和合理利益的诉求。

本案主要是适用原来《物权法》的规定,即双三分之二的规定,是符合当时的规定的。

法官认为,增设电梯是对目前城市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体现党和政府对于市民居住权益的关心和保障,是一项民生工程。在增设电梯申办过程中,需要不同利益群体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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