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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代购“日本人胎素胶囊”十倍索赔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7 17:55:35    分享到:

【案情回放】2022年1月12日,小葛通过京东商城线上平台在BM公司经营的“BM滋补专营店”网店购买了名为“新版日本JBP莱乃康LAENNEC.JBP口服人胎素胶囊脐带血贵妇版一盒(100粒),规格为黑色,价款为5467元,并通过微信付款。小葛于1月14日收到BM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寄交的商品。1月18日,小葛再次在该网店购买了同款商品1盒,并支付价款5467元。1月19日,小葛联系网店客服,催促发货。1月20日,小葛收到第二次网购的商品。1月21日,小葛联系网店客服,询问是否有说明书,称在商品包装中没有找到。客服将网店发布的商品详情中“产品小档案”截图发给小葛。小葛回复称,该详情页不是说明书,要求提供正式说明书,否则不知如何服用,同时要求提供该商品进口的检验检疫报告。客服回复称可下载手机APP操作,但没有做进一步说明,也未提供小葛所要求的材料。网店商品详情页中,介绍该款产品属于保健食品,产地为日本,是JBP公司研发的贵妇人台(胎)素脐带胶囊,采用与贵妇针剂相同的独特萃祛(取)工艺加工而成,在加工时除了人台(胎)盘原料外,还有放入脐带和脐带血一同提取,保留台(胎)盘的有效成分,因此JBP胎盘菁华含有氨基酸、低分子肽、高分子肽等具有各种生理活性的物质;适用人群为16岁以上男女不限;服用方法为每日一次,早饭后服用2粒胶囊,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每天服用2-6粒,建议服用3个月为1个疗程,一年吃6盒即可,并对台(胎)盘素、胱氨酸、脐带&脐带血等功效、英文和日文版本、防伪检验方法等作出说明。此外,详情中“消费者告知书”载明:在该(公司)网站代购的境外商品等同于原产地直接销售商品,因此商品本身可能无中文标签,如果需要可以通过网站查看相关商品标签中文翻译或联系客服;该网站仅提供代购服务,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品质、健康、标识的相关标准,与我国产品标准或有所不同,由此可能造成的危害、损失或者其他风险,该(公司)网站不承担责任。BM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林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小葛认为,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需要经过特殊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同时“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也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央视第13频道也报导了人胎素的入境过程中多采用隐瞒、谎报、伪装、隐藏的方式逃避监管,再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带入病原生物,尤其是使用流产人胎制成的人胎素,极有可能携带肝炎、梅毒、艾滋病等病毒,极可能对人体造成感染甚至可能造成流行性传染病和传播的扩散。小葛多次与BM公司沟通,要求其出示该商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以及使用方法,包括该商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报告》,但BM公司一直推诿,态度极为恶劣,发了多次信息均不回复,损害了作为消费者的权益。BM公司系一人独资企业。作为唯一股东,小林应对BM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小葛向湖里区法院起诉,要求BM公司退货,退回货款10934元并按照十倍货款金额赔偿109340元,小林对BM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M公司、小林辩称,案涉产品名为日本JBL莱乃康人胎素精华,是一款日本JBL公司研发的,针对女性美白、改善皮肤等作用的膳食营养补充剂。该产品所含的成分里面均为可食用添加剂,部分色素为食用色素,并非客户质疑的人体组织生物制品。如质疑产品的合规性,可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鉴别是否含有违规成分。查阅京东商城平台上案涉商品详情页可知,涉案商品的中文介绍均有展示,可供消费者查阅。该商品详情页既是产品展示页,也是电子便签。该商品的中文标签随产品发货,与外包装盒绑在一起,小葛视而不见,质疑产品的中文标签问题,毫无理据。小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其一共购买了2单案涉商品,且在第一单收货后又迅速又下了第二单。因此有理由认为,其购买涉案商品很大程度上是想通过诉讼手段牟利,以获得赔偿和高额经济利益为目的。该行为不仅与《消保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本案不适用“十倍赔偿”惩罚机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是适用该法条的前提。小葛并未因案涉商品受到任何损失,因此其请求退货退款并按照价款的10倍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小林虽然是BM公司唯一股东,但只是作为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反驳小葛的主张,BM公司提供了“莱乃康贵妇人胎素脐带血精华胶囊”中文标签以及海关进口报关单,以证明发货时随货提供了产品中文标签以及案涉商品的来源。

案件审理中,法官经调查发现,BM公司提供的海关进口报关单中涉及案涉商品的内容系伪造的,与海关部门提供的原始报关单内容不符。BM公司称,案涉商品系其通过淘宝平台向上游供应商“深圳某公司”购买的,报关单也是该公司提供的。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商品详情“消费者告知书”载明“BM滋补专营店”仅提供境外代购服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小葛下单后短短几天内,案涉商品即邮寄交付,说明并非是在小葛下单后才从境外采购,因此不属于代购行为。小葛在BM公司经营的网店上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案涉商品网页介绍载明,该产品产地为日本,在加工时除了人胎盘原料外,还有放入脐带和脐带血一同提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包括胚胎、血液、细胞、血清等。经查,BM公司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关于案涉商品部分内容系虚假的,无法证明该产品系合法进口,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案涉商品存在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瑕疵,BM公司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进行销售,又未能举证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质量要求,违反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小葛可以解除合同。小葛请求退货退款,表明了解除合同的意思,本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BM公司应当退还小葛货款10934元。本案合同因BM公司违约解除,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退货产生的运费,应由BM公司负担。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小葛也应将所购商品返还给BM公司。为免讼累,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BM公司收到退货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涉商品予以处置,在未采取补救措施、无法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将该商品再次流入市场,若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保法》保护的对象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牟利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消费领域的特别法,应当适用《消保法》中有关消费者的概念。本案中,小葛第一次网购案涉商品,符合消费行为的特征。但从小葛起诉时对诉求依据的表述来看,其对进口食品的相关要求有一定程度了解,其在收到第一次网购的商品后,结合实物,凭借其生活经验应当认识到该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重大瑕疵,在此情况下,其仍继续下单购买,之后并未采取一般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向平台申请退货或拨打“12315”消费申诉热线投诉等简便常用的处理方式,而是在短期内提起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行为动机存疑,因此法院认为,小葛第二次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对小葛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仅按第一次网购金额的十倍即54670元予以支持。

BM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林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应对BM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一、BM公司应向小葛退还货款10934元,小葛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M公司返还剩余的案涉商品2盒,运费由BM公司负担;如未能返还,按5467元/盒(100粒)折抵退款金额;二、BM公司应向小葛支付赔偿金54670元;三、小林对BM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小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境外代购”“海淘”不是食品经营者的“免责金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因此,判断“进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要看是否合法入境,有无检验检疫证明,有无合法的中文标签等。经营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向消费者披露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法律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惩罚性赔偿”作为法律创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应成为个别人牟利的工具和手段。

(通讯员:姚亮)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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