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6月22日一次性整体移交给福建省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铁路法院管辖由同级铁路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案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铁路法院开始受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以福州地区(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七类一审行政案件,涉及“两江”(闽江、九龙江)、“一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一海域”(福建沿海)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涉及福州地区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及其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或敏感复杂的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部分执行案件。2020年—2022年,铁路法院受理专属管辖案件661件,办结653件;受理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884件,办结857件;受理指定管辖的执行案件138件,已全部执结。今年1—3月,新收各类案件175件,办结143件。 从零开始,从零跨越。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以来,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探索创新,持续深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府院良性互动、争议实质化解、职能拓展延伸、司法便民利民等机制不断深化,已经取得了“开门红”、实现了“大跨越”。 一是紧扣改革部署,打破诉讼“主客场”。牢记“国之大者”,提升思想站位,深刻认识深化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决策部署,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机制,解决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守正创新,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打造铁路法院特色的行政审判品牌。铁路法院改制移交后,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办案经费由省级管理和保障,避免了案件审理可能受到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通过三年的探索实践,跨区域管辖机制运行更加顺畅,人民群众在案件审理中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铁路法院日益成为诉讼“优选地”,得到人民群众普遍认同。 二是紧扣大局要求,勇当发展“助推器”。着力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稳定、服务民生,牢牢把握指定管辖案件主体的特定性和类型的特殊性,充分运用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功能,力促良法善治,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新福建建设。围绕福州都市圈建设等重大部署,把握城乡建设纠纷化解等司法需求,及时调整司法尺度、司法举措,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保障护航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引导市、县级政府发挥依法行政和依法应诉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是紧扣治理需求,亮出解纷“组合拳”。回应社会治理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构建起“五方、三全、三书”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即协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属地法院,推动五方良性互动,同心聚力;推行“全面、全员、全程”协调,全面把握真实诉求,立案、审判、执行全员参与,形成诉前调解平台主导、诉中法官协调、判后督导执行的全过程全链条协调化解;发放“诉前调解建议书、协调化解通知书、败诉风险告知书”督促行政机关参与协调化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加大行政纠纷诉源治理力度,完善司法建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案件审判态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 四是紧扣时代脉博,打造司法“生力军”。根据改革需要,加强行政审判力量配备,抽调业务骨干,合理配置合议庭,探索建立行政立审衔接配合、庭审规范、案例讲解、类案要点研讨等工作机制,勇担当、勤作为,第一时间形成了体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审判“战斗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行政审判人员把握大局、履行职能、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科技应用、社会沟通等能力。严格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持续不断正风肃纪,确保行政审判廉洁公正。 下一步,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要落实省委“三争”行动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彰显行政审判跨区域集中管辖成效,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