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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不可随意销售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6 14:11:31    分享到: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处方药销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行为,推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走深走实,近期,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清方”行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防控药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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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药品零售企业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是否开架销售,是否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是否挂牌告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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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祥和街道检查某药店时,现场查看该药店过往销售处方药的记录,发现该药店销售处方药双氯酚酸钠缓释片、秋水仙碱片未能提供处方备查,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药店销售处方药时,要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时,应当出示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单,按需购买,并遵医嘱用药。(通讯员:陈海游、刘如兰)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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