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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带病投保不可取,谨记如实告知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5 11:07:51    分享到:

【案例介绍】

2020年2月,陈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百万医疗保险,为顺利购买保单,陈先生在投保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自己体检病史,明知身体有异常仍然对于健康告知的内容全部选择无异常,保单正常承保。 2020年9月,陈先生因慢性肾炎住院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报销,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双方经过法院一、二审的最终审判,同意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做出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本案中陈先生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投保前体检指标异常的事实,不仅影响保单正常理赔,还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

【风险提示】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 洪君丹/文)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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