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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体检”!全力护航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0 18:24:59    分享到: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机构报告主渠道作用,3月5日至15日,宁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监测人员参加市卫健委组织的2023年度二级医院现场评价工作,对全市二级综合性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市康复医院,共计18家医院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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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医院自主上报的不良反应报告方法,重点围绕医院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上报数量及质量、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与及时性等,对医院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仍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报告填写不规范、新的和严重报告上报比例偏低,上报不及时等问题。针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检查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通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有效促进医院对不良反应监测上报的主动性、积极性,提升报告质量,推进监测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下一步,宁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将继续主动了解各医疗机构在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指导,加大监测工作宣贯和培训力度,督导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好监测职责,在保证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将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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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链接

1.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缩写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2.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自发报告制度?

20世纪60年代的“沙利度胺(反应停)事件”后,不少国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自发报告制度。自发报告是以医师、患者等主动报告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为基础的报告制度,是目前被各国广泛采用的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手段。

3.发现可疑不良反应向谁报告?

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该直接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个人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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