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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一日料店超范围经营被立案调查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7 18:35:40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海鲜餐饮店经营行为,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024年3月26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利用夜间用餐时段,对辖区日料类经营海鲜的餐饮主体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

在滨湖一里某小区一家日料店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经营范围仅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和热食类食品制售,并不含生食类制售项目,但现场发现除熟制牛肉、寿司、甜品之外,厨师正在制作鱼生刺身、捏制生鱼肉寿司。厨师现场操作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生鱼也只是简单分割后进行切片就直接提供给到店顾客食用。现场检查还发现店内冰箱内还存放有未切片的金枪鱼、红甘鱼、大加利鱼等,经查看该店在美团平台上也有经营海胆、刺身拼盘、斑节虾手握等生食类食品。

作为直接入口、生吃的食物,寿司、刺身等生鲜冷食的制作,对原料选购、储存配置,制作专间、食品加工操作流程等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任何一个环节的卫生控制不好,都会造成交叉感染,导致微生物超标,食用后容易引发肠道疾病或食物中毒。该日料店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擅自从事生冷食品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日料店停业整顿,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报美团平台进行下架处理。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应确保实际经营的食品类别与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一致,在不具备经营条件、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切莫抱有侥幸心理,随意售卖生食类食品。消费者消费前可通过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查看商家是否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如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下一步,海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行风建设,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海鲜餐饮店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通讯员:陈萍丽 张曼茜)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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