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结合辖区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印发《福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评价要素、评价流程、评价运用和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评价信息来源、评价对象以及评价原则。第二章评价要素部分,明确了评价周期、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特殊调整等内容。第三章评价流程部分,对信息收集、机构自评、监管评价、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环节进行规范。第四章评价运用明确A、B、C、D四档得分区间,并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五章为附则。《评价办法》分别从党的领导、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监管配合情况等维度对辖区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分。《评价办法》的印发,有利于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有助于持续规范保险公司高管履职行为,促进我省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金规〔2024〕1号 各监管分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福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管理水平、合规表现,促进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监管机构依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调研、信访投诉举报、稽核调查、行政审批和其他日常监管活动掌握的信息,结合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内外部审计情况及其上级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被评价人在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作出评价结论的监管行为。 第二条 履职评价对象为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任职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对辖内各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各监管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 第四条 履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根据风险变化、行业发展及监管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评价标准,通过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机制,构建良好行业生态。 第五条 履职评价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 评价要素 第六条 评价周期。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评价内容。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工作表,从党的领导、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监管配合情况等维度对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情况作出百分制评价。 第八条 评价标准。个人履职评价满分100分,评分最小单位为0.5分。被评价人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档次,总分85分(含)以上为A档,70分(含)至85分(不含)为B档,60分(含)至70分(不含)为C档,60分(不含)以下为D档。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评价为D档: (一)评价期内所在机构拒绝或者阻碍现场检查的; (二)评价期内所在机构向监管部门因迟报、漏报、错报报表、报告、监管资料,造成重大影响超过3次的; (三)自评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个人履职重要事实的;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评价方式。履职评价可以采取档案调阅、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实地核查等方式,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审计或鉴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履职评价得分进行适当调整: (一)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但监测指标值尚未及时反映的; (二)分支机构成立时间不足3年,导致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指标异常的; (三)在评价年度内接受现场检查次数明显高于或低于同类分支机构,导致合规管理指标显著偏高或偏低的; (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或者重大赔付案件导致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指标出现异常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整的情况。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履职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机构自评、监管评价、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评价部门日常应充分收集被评价人相关的信息资料,全面掌握被评价人的整体情况。 对机构应当提供但未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第十四条 机构自评。被评价人所在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自评材料,作为评价工作的参考,自评结果不影响最终评价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被评价人撰写提供履职报告(总结),并对个人履职情况作出自评价。被评价人所在机构应对被评价人的履职及自评价情况提出评价(鉴定)意见,逐条提供相对应的评价依据和材料以及被评价人履职报告(总结)、机构对被评价人鉴定、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等,并填写相应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工作表(见附件)。其中评价项目根据行业排名赋分的,报送该项目对应的指标值即可。 第十五条 监管评价。机构监管处室专管员根据收集的各类信息及机构自评结果,对相关机构高管人员开展初评工作。机构对具体评价项目作出正面评价但未提供明确的评价依据和佐证材料的,不予采信。 评价结果审议采取分管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机构监管处室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履职评价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结果反馈。评价结果确定后,机构监管处室将履职评价结果通过会谈、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向被评价人所在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反馈。 第十七条 档案归集。评价过程结束后,机构监管处室专管员应将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归档备查。 第四章 评价运用 第十八条 履职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对履职评价为A档的被评价人员,可通过年度监管通报等形式对其给予适当肯定。 (二)对履职评价为B档的被评价人员,一般不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 (三)对履职评价为C档的被评价人员,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约谈、出具监管意见等措施,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计划报送监管部门。 (四)对履职评价为D档的被评价人员,除采取C档的监管措施外,可视情况约谈上级机构,要求加强其对在闽机构的管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内部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政策性保险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4年4月3日 |